(1)基本情况
原滹沱河化肥厂厂区地块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学府路以北、向河街以东,滹沱河迎宾馆以西,地块总占地面积约102541.7m2(约合154亩),整个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17275°,东经114.530439°。该地块由东西两个相邻的子地块组成,西侧子地块1主要为原滹沱河化肥厂厂区,占地面积91511.3m2(约137.3亩),东侧子地块2主要为原滹沱河化肥厂联醇生产区,占地面积11030.4m2(约16.5亩)。调查地块1969年之前为荒地。1969-2009年为滹沱河化肥厂生产时期,主要进行合成氨、液氨等的生产,2009年5月,该厂停产整体搬迁至晋州市马于工业园区。2009年5月~2011年该地块闲置。2011年开始,地块内开始陆续有堆土建渣等进入地块内堆存,在地块内逐渐形成一个堆高约为25m的堆土山。2022年4月开始,学府路东延(胜利大街-翠屏路)道路工程压占西侧子地块部分面积用作道路建设,目前该道路已基本建设完工。截至现场踏勘前,两个子地块内工业企业、建构筑物、生产设备均已拆除,其中,西侧子地块1内西南部分区域为已建设完成的学府路,东北部分区域内堆存有大量堆土,西北部分区域内堆存有建渣。东侧子地块2内现状为空地。该地块历史未发生过污染事故。
根据《石家庄太平河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公示》,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商业和二类居住用地,本次调查将分别按照其未来规划进行评价,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及商业部分地块按照GB36600中二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二类居住用地部分地块按照一类用地标准进行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及《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外,该地块为化工企业,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减少企业停产拆迁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确保居民人身安全,需要对原企业地块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3年3月,受石家庄太平河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煜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原滹沱河化肥厂厂区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以确定场地污染的状况,为地块环境管理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现场采样检测分析结果,我单位编制完成《原滹沱河化肥厂厂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2)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污染识别)
通过对本场地生产历史、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和原辅材料、中间产物、降解产物,以及污染物处理与排放等资料的分析,并结合前期调查工作结果,本地块重点关注的区域为原各主要生产工段及其配套公辅设施等。主要关注的污染物主要包括pH、重金属(砷、铅、汞、镍、铜、锌、钴、钼)、VOCs(苯乙烯、苯系物、二硫化碳、烃类)、SVOCs(多环芳烃、酚类、酮类、醇类)、氟化物(可溶性)、氨氮、氰化物、石油烃、多氯联苯。
(3)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污染确认)
本次调查重点关注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与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一般关注区采用“判断布点法”,进行采样点布设。初步调查阶段共布设56个土壤采样点和29个堆土采样点,共采集268个土壤样品(含25个平行样)和65个堆土样品(含10个平行样)。
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砷、铅、汞、镍、铜、锌、钴、钼)、VOCs(苯乙烯、苯系物、二硫化碳、烃类)、SVOCs(多环芳烃、酚类、酮类、醇类)、氟化物(可溶性)、氨氮、氰化物、石油烃、多氯联苯等指标。
(4)调查结论
通过地块初步调查及结果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本次调查一类用地部分地块布设土壤取样点位4个,检测项目为pH值、重金属、氨氮、氰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等,各因子均满足选定的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
(2)本次调查二类用地部分地块布设土壤取样点位33个,检测项目为pH值、重金属、氨氮、氰化物、水溶性氟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等,其中氨氮超过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以进一步确定其污染范围,以及其是否存在健康风险。
(3)堆土设置土壤采样点29个,检测项目为pH值、重金属、氨氮、氰化物、水溶性氟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等,其中3个堆土点位苯并(a)芘超过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需要进行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以进一步确定其污染范围,以及其是否存在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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